律师:
您好!
我于2006年底,在长春某知名小区购买了一高档商品房,于今年4月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在验房时,开发商正在给我们这个单元做室内墙体保温,一打听才知道,我们这个单元的房子冬季室温特别低,而且我们买的这个房子就是别人买了之后,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退的房子.当时开发商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但是卖给我们房子的售楼员却和我们说这个房子冬季很暖和.
冬季来了,尽管保温做了,暖气烧得也还可以,可是不知是什么原因,我们这个单元的房子室内温度始终是特别低,甚至连长春市的最低温度(18度)都不能保证.当初买房子,就是为了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才花了四十多万元,在这个知名品牌的小区买的房子,可是高价钱,并未给我们带来高质量的房子和高品质的服务,却带给我们无尽的烦恼,这个情况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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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3条主要是指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你案中,应当只是房屋的采暖设计不合理导致冬季室温过低.而房屋质量应当是可以居住的.
所以,本人认为,不应当适用该条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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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