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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案子这样判合理吗? 有这么一个案子,原告(乙方)在1997年承建了被告家的住房,当时与被告的父亲(甲方)签订了建筑合同包工包料按每平方200元的价格承建,完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开工时间为1997年11月,完工期限是1998年1月,付款的规定是,开工时甲方付给乙方5000元,浇灌时付1.5万元,全部完工时,甲方付给乙方所余建房款。1998年完工后甲方付清了余款,1998年春节甲方迁入了新居。当时的合同及收据等都没有保留。2006年,被告的父亲(签建房合同的甲方)去世,2007年6月,乙方即原告仅凭一纸合同书(没有其它的证据)就把被告告上法庭,称其尚欠1万多元的建房余款并多次讨要过。在法庭上,被告坚称已经付清建房款,况且十年间都没有见过原告(被告家中有5个以上的人居住,有人来其他人也会知道)。但一审法院还是判定被告赔偿余款(被告所指)。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的: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与被告之父签订了建房合同,工程于1998年1月完工,但双方一直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不知法院如何认定已故人员和原告之间是怎样没有进行结算的?)。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被告也应该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被告负责对是否付清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由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房屋工程全部完工时付清全部工程款”,但由于在工程完工时双方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如何认定?)导致原告无法向被告主张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请问律师: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办?

证券投资
2007-11-20 09:12: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