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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祖父是离休干部,今年90岁,单位分得三套住房,两套四十几平,一套八十几平,现有子女七人,我母亲排行第六,我们一家和老人共同生活,母亲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十余年,外祖母卧病在床时均由母亲彻夜陪伴,后,外祖母于2005.12月病逝。今年十月外祖父由于脾肿作了一次手术,术后身体每况愈下,家中子女对日后财产分割的争议便浮出水面,依照老人的意思,其中一套八十平的住房在其百年后归我母亲,一套四十平的归长子,另一套四十平的及其他积蓄(10万元左右)由子女平分,但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外祖父自外祖母去世之日起便只能拥有一半的房产,只对一半的房产有处置权,故此,我母亲日后只应该分得一套四十平的房产。我认为这对我母亲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房改产权归个人的时候(大概是1994年),那时我外祖父享受120平的待遇,房改拿了2.5万元,我母亲负担了1万(不过房产证上依然体现的是外祖父的名字),当时外祖父便有意思表示,四十平的那套房子已然是归母亲所有的。目前的状况是,外祖父托他过去的老同事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拟定了一份遗嘱(一套八十平的住房在其百年后归我母亲,一套四十平的归长子,另一套四十平的及其他积蓄由子女平分),他并不知道他对财产可能只有一半的处置权。其他子女也不告诉他,他们都在等这份遗嘱失效而多分财产。而外祖父的身体已十分虚弱,再立遗嘱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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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8 14:40: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谢谢你的咨询。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外祖母去逝时,她与你外祖父的所有财产应当是她与你外祖父的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的一半是你外祖父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是你外祖母的遗产,如果你的姨姨舅舅当时都放弃了继承,则这一半的财产应当为你的外祖父一人继承,这样的话,你的外祖父在去逝前立遗嘱时有权处分这些财产。如果在你的外祖母去逝时并没有人主张分割她的遗产,也没有人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这时你的外祖父在处分遗产立遗嘱时只能处分属于他自己的那一半的共同财产和他应当继承你外祖母的部分遗产,如果超过这些那么属于越权,越权部分的遗嘱是无效的。
      为了公平起见,你的母亲应当向你的外祖父提示处分遗产的范围,
      如果不立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的话,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是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多分可以多分多少数额。这一点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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