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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外祖父是离休干部,今年90岁,单位分得三套住房,两套四十几平,一套八十几平,现有子女七人,我母亲排行第六,我们一家和老人共同生活,母亲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十余年,外祖母卧病在床时均由母亲彻夜陪伴,后,外祖母于2005.12月病逝。今年十月外祖父由于脾肿作了一次手术,术后身体每况愈下,家中子女对日后财产分割的争议便浮出水面,依照老人的意思,其中一套八十平的住房在其百年后归我母亲,一套四十平的归长子,另一套四十平的及其他积蓄(10万元左右)由子女平分,但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外祖父自外祖母去世之日起便只能拥有一半的房产,只对一半的房产有处置权,故此,我母亲日后只应该分得一套四十平的房产。我认为这对我母亲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房改产权归个人的时候(大概是1994年),那时我外祖父享受120平的待遇,房改拿了2.5万元,我母亲负担了1万(不过房产证上依然体现的是外祖父的名字),当时外祖父便有意思表示,四十平的那套房子已然是归母亲所有的。目前的状况是,外祖父托他过去的老同事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拟定了一份遗嘱(一套八十平的住房在其百年后归我母亲,一套四十平的归长子,另一套四十平的及其他积蓄由子女平分),他并不知道他对财产可能只有一半的处置权。其他子女也不告诉他,他们都在等这份遗嘱失效而多分财产。而外祖父的身体已十分虚弱,再立遗嘱的可能性很小。

合同纠纷
2007-11-18 11:12: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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