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请问你有关劳资方面的问题,情况如下:
1. 甲乙工人均为我公司员工,在工作当中,甲开车将乙撞伤,造成乙手骨骨折,共发生医药费2300元,我公司当时未买工伤保险,因此我公司的处理为:公司承担医药费70%,甲承担30%,甲乙员工扣奖金50元。乙休息20天照常发工资,只是没有缺勤的工作补贴(每上一个班给3元补助)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法可行?
2. 员工丙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的形式是5天工作制,但上班前双方就协商好实际需要一周工作6天,并且工资条有一栏“基本加班费”是针对周六工作时给的工资。现在,因其旷工被我公司除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违约方交纳1000元违约金,因此在发放丙员工工资时扣除其1000元违约金,丙表示不满,就劳动合同5天制要求公司赔偿周六的加班费。请问丙的要求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