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1998年1月21日结婚,于2000年4月6日生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03年12月23 日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商定,女儿由原告抚养,但是由于当时考虑现实问题过于简单,协议显失公平。为极早解除痛苦的婚姻,我同意前夫的离婚条件,由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元,房屋归被告,因女儿当时尚年幼,我单位离市区较远,个人无住所,商定暂由双方共同居住(但共同居住是口头表示,并未写入离婚协议书),前夫在自离婚之日起三周年内分三次补偿原告房屋分割款¥30000.00元。但现在原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因和协商结果如下:一是前夫在三周年内只支付了一次房屋补偿款,其余二万无至今未支付,现表示不愿意继续支付,愿意重新对原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由我支付给他一万元补偿费,将原房屋过户给我名下。二是我和女儿靠每个月不多的工资收入过活,比较拮据,因工资水平较低,无其他生活来源,既承担不了每月昂贵的租房支出又无购房能力,一旦他再婚,我母女将无处可居,同时原住房离女儿学校也较近,前夫也认为过户给我们母女比较合理。三是前夫给付的抚养费过低,而物价上涨较多,女儿的教育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以我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较为困难,需要增抚养费,协商后前夫同意将女儿的扶养费提高到每月四百元。经咨询铁路房管所,我们必须有持有能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才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