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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因债务纠纷,被告藕塘村民陈金南又无力偿还欠款,经法院判决,其一处百余平米住房为我方的有,但由于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住房所在为集体土地,经本人了解,2000年后集体土地房产条例规范以后,一般来说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了.而且据当地村民反映,被告已经在当地村委和土管所打通关系,再加之当地保护主义,我们欲办理过户更是难上加难.但我们是外地人不可能本人去居住,被告又无力出合理价格赎回其房屋.所以如果没有正式的房产手续,法院的判决对我们只是名义上权益的维护,我们并不能真正享有此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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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4 1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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