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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84年我父亲同海洋红村的10户村民一起自筹资金40万元在靠近海洋红村的荒滩上围建了152亩养殖对虾用的虾池一处。当时这些荒滩属于国有,不是海洋红村的。(我父亲有当时村政府同意盖章的请示报告一份及乡政府盖章的施工合同书一份。)后来因为经营出现困难,其余10户村民陆续退出,把股权都转让给我父亲了,这个虾场一直由我父亲独自经营至今。1994年我父亲外出经商,这个期间,正值对虾成熟对外销售季节,村里以不给承包费就不许放虾为借口,强迫我二叔在一份承包虾池合同书上签字,(我二叔是我父亲的工人)当时,因我父亲联系不上,我二叔没有办法,只好签字。在签字的时候已明确告知村里,这152亩虾池是我父亲等股东开发的,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他签字是无效的。签字后我二叔曾按照与村里签定的合同中的规定,即每亩每年承包费100元向村里交过几年钱,98年以后就再也没交过。由于我二叔脑子胡里胡涂的,(他是文盲,只认识有限的几个字)就把这事给忘了,没有把同村里签过合同的事及时告诉我父亲,直到近日被起诉前,我父亲才知道我二叔同村里签了所谓的承包合同书,这个期间我父亲一直想办理土地使用证,但需要村里开具证明信,但村里一直以各种借口不给办理,故土地使用证一直没办成。现在才明白是这么回事。因为这152亩虾池每年对外承包费相当可观,村里一直垂涎三尺。现在村里以我二叔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注明20年后要无条件的把虾池交给村里经营)为证,还有一份550亩虾池的土地使用证及村里规划书(550亩中没有单独指明也包括我家这152亩虾池)起诉我二叔,要求归还虾池。村政府起诉的证据有:1村里与我二叔签订的合同2我二叔向村里交钱时在收据上的签字(名字是我二叔的)3村里所持有的550亩地的土地使用证(但没有指出包括我家这152亩地)4村里的规划图(其中有我家虾场在内)

其它综合
2006-07-05 14:44: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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