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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号,我于杭州西溪数码港购买一只镜头以及一块配合镜头使用的滤光镜,滤光镜名称为“佳能500”,由于当时缺乏足够的知识,所以以另一块滤光镜“佳能500D”的价格购入(“佳能500D”的价格是“佳能500”的近十倍),而店家本身从头到尾都未有过任何提示,发票上开立的项目包括镜头以及“佳能500”。 就上述所描述的情况,如果我希望店家把我手头购得的“佳能500”换成“佳能500D”或者将产品退回给店家,那么我是否有任何法律条款上的支持;如果最终不能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那么我能够对店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些? 谢谢您的帮助,期待您的答复!

经济相关
2008-06-02 0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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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