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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于2007年7月份我报了一个电脑补习班。由于私人原因仅仅去过一次。费用为300人民币。本想与商家商讨可否退还部分费用。但商家口头允诺说无论何时都可以再次前来学习。 现在是2008年12月份。再次找到商家却以超过3个月的理由予以拒绝。并提出如果我想继续学习可以减免部分费用 请问我的权益是否遭到侵害???可以如何解决???

损害赔偿
2008-12-22 21:25:0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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