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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一生共生育三个子女(一儿二女)。现外公外婆已去世多年,留有住房一幢,一直由舅舅家居住。1988年地方政府对住房确权发证时,确认此住房由我母亲、舅舅、小姨三人共有。并由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主证由舅舅收执,同时发放了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由我母亲和小姨各持一份,注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母亲于两年前去世。现此房拆迁,开发商返还住房一套,门市一间。

劳动纠纷
2007-11-08 2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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