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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台湾股份公司上班,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行业。因总公司在台北,所以张家港并未注册,只是租了一层房子,招了些人。去年上半年总公司在上海新注册了个新公司,现在决定把张家港这一块搬迁至上海,因为家庭原因,我决定不去上海。本人虽然未和公司签订合同,但在这个公司已经工作六年半,现金这一块由我负责,平时公司的水电费、电话费、其它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和其它工厂的一些人民币费用由我支付。养老保险由我自己缴纳,公司每个月补贴500元。

损害赔偿
2007-10-31 21:06: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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