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4年应聘于现在的公司担任某部门主管,底薪是1600元,试用期过后为1900,包吃住,每天上班九个小时,每个月可以轮休三天(员工只能休息一天),当时整个公司都没有人签合同。算一算已经工作了四个年头了。
2006年4月本人发生工伤,经东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劳动合同法》马上就要生效,公司也在考虑签合同的事,但我们同事认为,公司应该将我们前面的工龄作个了断,并且将前面的每天多工作一个小时,每个月多工作的5天全部折算成加班费补偿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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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的要求合理合法,如果有相应的证据,公司必须要给你们补偿的,还有你的工伤补偿也能拿到,建议电话联系,我能帮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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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