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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下我04年8月买了商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交纳2500元管煤建设费,但按照省市一价清规定是不允许总价外加收的,就此问题也向物价投诉,物价局也明确答复不允许收已收的要退还,来开发商和两户业主(据说是开发商的亲戚)裁后说要收的理由是合同补充协议上有,合同法效力大于规定.但一价清制度是在04年1月1日就实施了,也就是说在签合同时开发商早该知道了但没告知我们,且物价局也对此仲裁提出了抗议表示不于支持.现在开发商据书拿着和这两户业主的仲裁书强制我们交钱不交就扣两证.请问向这问题我能否认为开发商在签合同时有欺诈行为故意在合同中设置陷阱, 能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撤消此内容?另外对于开发商手上和两户业主仲裁书的效力能否汲予我们全体业主?开发商现在强制扣押两证将交纳管煤费作为拿证的前提是否已经违反合同了能否要求赔偿?请详细回答万分感谢!!!

债权债务
2007-10-29 12:53: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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