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3月21日与建德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将该合同到建德市工商局进行备案即“杭工商建格式备案2005.1.1.15”)。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62.55平方米,2006年4月30日交房,商品房为三至四的复式楼。今年4月28日书面和信件通知我去交房。我去办理交接时才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48.8平方米,我向开发商提出说明这13.75平方米少在哪里,原来的测量数据提供给我们,遭其拒绝,为此我未在开发商的交房协议书上签字,其就不肯将房交于我。后经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并书面要求其无条件交房时(该房款在签订合同时已全付清了)。同样遭其拒绝。现在就这份合同有以下现象:一是合同第四条双方约定选择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五条中其在第四款后手写“按第2款处理”,在第四款第二项双方自行约定下盖印是(1)“出卖人向受买人交付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超过合同部分,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价计算补足房款;”(2)“产权登记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由出卖人按本合同的单价计算退还房款”。这当中开发商手写的和盖印的内容在工商备案合同中并没有备案的(即无这些内容,违反我省人大通过的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还有其第二项盖上印,却没有将第一项划掉。再有交房时其液化气管道从卧室穿过,中空客厅玻璃和楼梯间玻璃都是平玻。我认为这样的装饰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却不符全公安部、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房屋液化气管道安装规定、建设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