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抱歉打扰您了。 我准备辞职,与公司老板协商了好几次,他们也不给明确的说法(意思是走的话就得赔违约金),所以我今天就去了扬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由于当时签了一份培训协议,违约金是2万(其实培训费只是3500,服务期06年9月至09年9月)。由于我所从事的是工业射线检测工作,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而这家公司却没给我们建立。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我咨询:公司没按规定给我们建立剂量管理档案,是否违反了此条中的第四项?所以我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工作人员的答复是: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劳动部门颁布的,你那个健康管理规定是卫生部颁布的,所以不构成公司违约,你得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难道劳动法上规定的法律法规专指劳动部门颁发的?卫生部颁布的,劳动法就不支持? (PS:这位工作人员是我们公司老板的儿媳。) 另:公司没支付过加班工资,只是在工作不忙时间安排休息。比如加2班小时,就调休2小时。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法上规定好像只是双休日加班的应该安排调休吧?可工作日的加点时间它也安排调休。

证券投资
2007-10-25 15:04:3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指定的“法律、法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是卫生部制定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规。因此,我认为是不适用的。
    2、公司没支付过加班工资,只是在工作不忙时间安排休息。比如加2班小时,就调休2小时。这种做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但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字面理解是不可以的,但实际操作来看,也不一定就是违法的,可能会有歧异。
    3、我建议你如果要辞职,等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再辞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是出资培训人员辞职的,只赔偿实际产生的培训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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