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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一家自称是**集团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期间,我要求签定劳动合同,后来发现其根本没有在中国工商局注册过。办事处的领导(是外国人,其有该国使馆的工作人员身份)说办事处属于使馆商务处下属企业,不能签合同。(据其所说,是中国政府和原南斯拉夫政府一个协议,企业可以不注册挂靠使馆。公司的车也是使馆牌的。)但是办事处所有的业务与使馆毫无关系,且公司内明明挂了是XXX北京办事处几个大字。而且我认为不管是企业还是使馆都应该有合同才对。近期我怀孕了,公司知道后将我解雇。公司领导态度蛮横地对我说:“反正我们这不是公司,我想怎么就怎么样,有本事你告使馆去!”目前我手上只有与该公司的工资条(是用该国语言写的,且办事处领导签字)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如果这个所谓办事处根本没有注册过,那就是非法的经营,但他们的非法经营并不会影响你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权益,也就是你情孕期间,他们是无权解雇你的,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让你享受相应的三期的待遇。

刑事案件
2007-10-18 23:16: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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