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于2006年11月1日与朝阳区某语言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他们聘请我作汉语部课程经理助理一职,薪水为3500元人民币。其间,因工作表现良好,基本工资涨为5000元人民币,按照汉语部月收入及当月表现有奖金。
今年我的合同11月1号即将到期,但未受到公司有关续签或者终止的任何书面通知。但是,公司将以经营不善为由,决定裁减汉语部的大部分员工(其中包括把专职老师转为兼职老师),而英语部则新聘用了2个外教(每人月薪基本工资在13000元人民币左右)。
公司为了避免被裁减人员要经济赔偿金,决定把我从助理变为普通老师(底薪1000元人民币+课时费),希望我不同意,以我不同意为理由,让我走,最终目的是让我拿不到代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