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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0号某公司招人,我前去应聘汽车吊司机.(公司说试用三个月后签合同)6月13号正式上班.因为汽车吊没买回,所以公司安排我暂时去做吊装工,等汽车吊买回. 7月8号在一次作业时发生工伤.在医院医治后医生开出在家休养两个月的病假条.8月8号发工资(工资没按时发),朋友帮我领,结果工资单上没我的名字.我就打电话到公司问情况.公司说等我工伤假结束后一起领. 9月8号我去领工资,公司说我上班没到一个月就发生工伤.所以只能给我发最低保障工资,一个月500元,结果上班加两个月病假一起才发1400多元.(包括上班的那26天,也是按月工资500发.可和我一起应聘上班的人月工资是900,当然我们上班做的事也是一样的.) 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给我发工资是对的吗?

公司企业
2007-10-08 17:26: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可见,职工工伤时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与在职在岗人员的同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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