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云南省昆明市光华街25号(原19号)商铺房的所有权人(现列入昆明市文明街历史街区保护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因对拆迁补偿金额达不到在同区域购买二手铺面的情况拒绝协议,昆明市五华区房管局根据“五拆许字(2004)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了五房拆裁字(2007)第21号行政裁决书。以此同时与我们同是一个[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其它人(我没有参加)正就拆迁许可证的程序合法问题进行到二审法院的证据交换流程;(2007)昆行终字第90号(一审法院败诉)。我想咨询二个问题:1.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该裁决书是否无效?2.我没有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有资格诉讼该行政裁决书的无效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