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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5日18时许,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某某号牌重型货车,途经某省境内治超站内时,被某市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拦车,以“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由,将车辆扣留到指定的停车场内。于11月6日15时,被迫缴纳罚款8500元后放行。 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于12月15日,以某市交通局为被申请人,向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为: 一、该罚款的执法主体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本案涉及的处罚主体应当是交通局,其属于交通运输管理单位。可本案的处罚单位是某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其职责系交通规费征稽。对车辆改装进行处罚已超出职权范围。 二、处罚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本案而言,首先是某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对车辆改装进行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表现在:(1)不具备对车辆改装处罚的主体资格。(二)超越其正当履行职责(交通规费征稽)。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某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作出的处罚在主体上本身就已违法。因此,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自然不存在法律效力。 三、违法扣留车辆:某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扣留车辆无法定、政策依据。 申请要求:一、撤销某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作出的XXX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确认某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三、退回罚款,赔礼道歉。四、赔偿因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1080元。 省交通厅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 一、撤销该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于11月6日,超越职权作出的XXX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确认该交通局某征费稽查站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形式扣留车辆的行为违法。 三、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它复议请求。 该交通局于2007年2月8日,向公司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还没有收到《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唯一的是执法机关章由原来的某征费稽查站变为该交通局,其它与原某征费稽查站作出的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罚款额一样。

证券投资
2007-03-13 1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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