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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民事判决书原文》(原告A,被告F): 原告A诉称晚8-9点多钟,A家楼上邻居F家连续砸地板的声音很大,由于A的父母随A居住且父亲80多岁有病在身,正在输液当中,噪音严重影响了老人休息,于是A上楼找F家商量是否可小点声,而F家由于私改暖气被A提过意见被单位领导批评一直怀恨在心,F当场承认愿意砸,遂与A发生口角并开始打骂A,最后在A的母亲哀求下及邻居的劝解下才住手,A在身体多处受伤的情况下打110报警,又经刑警队调节此事。现A为赔偿一事将F诉至法院。 被告F称:事发当晚我在修理东西,为把钉子钉好才发出的响声,如A好好与我家协商是可以解决的,但A是来砸我家的门,还打骂我爱人,致我爱人受伤,上述过程在刑警队均有记录。打架时,我没有在场,我没有打A,在刑警队的调节笔录上的签字是我爱人被人胁迫签的。 经审理查明,A与F是楼上楼下邻居,晚8点多,因F家里修理东西发出的声音太大,A找F家协商声音是否可以小点,由于二人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在打架过程中,A受伤,后A住院治疗费1704.92元,休假20天,误工费556.45元,做轻微伤鉴定240元,交通费225.4元,后定为184.4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证据,庭审笔录及本院调取的派出所笔录能够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邻居关系和睦相处,因邻里琐事而发生纠纷本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等方式稳妥解决,但双方不理智,发生打架事件造成A受伤,F 对A 因受伤发生的损失应予赔偿,据审理查明,本案调解未果。基此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17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F付原告A医药费1704.92元,误工费556.45元等共计2685.77元。本案诉讼费444元,A负担148元,F负担296元。=========《事发当晚》:8点多钟,我正在修理小板凳上凸起的小钉子,大概修理了1-2分钟时间,过后我就在卧室看电视,不一会儿楼下的A(即原告)就跑上来砸我家的门,我爱人听到砸门声,就赶紧去开门了(因当时卧室是开着电视,关着门),呆了一会儿,就隐隐约约听到大喊大叫,门也是玎玲光啷地响,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这样,我才从卧室出来,紧接着就是看到我爱人半倒在门边,被A抓住头发不停地往门上撞,A还用脚使劲踩着被打掉在地的我爱人的眼镜。于是我赶紧上前将二人拉开,才将我爱人扶起,在扶起我爱人的这一下功夫,我的脸部也被A抓伤,这时,邻居也来了,把A劝下了楼。在这个过程中,我都不知道A到我家里来打我爱人是为什么。更不存在我打A的理由。而A却将爱人的脸部,颈部手等多处抓伤,眼镜被严重损坏,项链被抓(有物证和笔录)。在刑警队的调节书上的签字是A找的一男一女扬言要弄死我爱人的胁迫下签的字。(事情过后,才知道,因为是砸门,我爱人开开门,看到A便问她怎么?出什么事了,这样砸门,A就张口骂我爱人:你他妈的缺德,当时,我爱人还是一愣,就问A你怎么骂人啊!A说:我骂你,我还要打你呢,话音还未落,就是一个大巴掌,打到我爱人的脸上,眼镜也被打掉在地,最后严重损坏,项链也被抓调,脸部,颈部,手部多处被抓伤。因在抓打过程中,我爱人也没有注意到她A哪里受伤(我家的防盗门两边的膨胀螺丝都是突出的,至于A的伤是不是在抓打过程中,碰到防盗门的哪个尖脚处了,我爱人说:A凶忙的狠,我被打得站不起来,怎么能知道A碰到哪里=======《调解书》:因被告家修东西声音大了,楼下的原告找上来想跟他说小点声,后来被告将原告打伤,经中队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6650元,但被告认为原告是在自己家打的,不赔偿原告损失,由于双方互不接受调解,双方去法院上诉。========《废止:调解书》:据原告A说被告F将她打伤,是在原告带来的一男一女的辱骂,胁迫下签的字,不能生效,故将《调解书》招回废止。而后又出具了一份证明,指据原告A说:被告F将原告A打伤,并无其它证明。被告F也未承认将A打伤。

劳动纠纷
2007-10-01 1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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