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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琴大姐,请你在百忙之中帮帮我,我是四川在京打工妹,于2004年11月在燕郊购一房产,按规定必需付总房款的20%,开发商当时推出向购房人无息借给首付款的售楼政策,于时我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此协议不是购房合同的附件,是独立的,只是内容写了是因为购那个房才借款这笔款,借款目的是付购房首付),协议约定向开发商借了首付款的10%计20114元钱用于支付首付款,约定在两年内分7次平均偿还,该协议约定如我违约不按时还款,将按合同购房合同的第七条(大意是1、未按时还款在30内的,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如不解除合同,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其后我于2006年5月1日,按程序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7月应偿还开发商第4期借款时我方未按时支付,(因我哥突然得病,于今年4月病故)之后沿欠的4期欠款计11497.72至今尚未支付,开发商于06年11月将我起诉到燕郊人民法院,由于非我方原因我未收到法院传票,总之错过了开庭,现未审判,我知道后和开发商协商,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要按总房价收取违约金,这样比按实际欠款应付违约金高近30倍.开发商请求法院是要解除我们的合同.我想请问和开发商是债务纠纷还是产权纠纷.虽然合同违约责任是要求按购房合同执行.法律上是否应该解除合同,我认为不应该.就该按逾期欠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求助,谢谢律师指点

知识产权
2007-10-05 11:27: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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