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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民事判决书原文,(原告A,被告F): 原告A诉称晚8-9点多钟,A家楼上邻居F家连续砸地板的声音很大,由于A的父母随A居住且父亲80多岁有病在身,正在输液当中,噪音严重影响了老人休息,于是A上楼找F家商量是否可小点声,而F家由于私改暖气被A提过意见被单位领导批评一直怀恨在心,F当场承认愿意砸,遂与A发生口角并开始打骂A,最后在A的母亲哀求下及邻居的劝解下才住手,A在身体多处受伤的情况下打110报警,又经刑警队调节此事。现A为赔偿一事将F诉至法院。 被告F称:事发当晚我在修理东西,为把钉子钉好才发出的响声,如A好好与我家协商是可以解决的,但A是来砸我家的门,还打骂我爱人,致我爱人受伤,上述过程在刑警队均有记录。打架时,我没有在场,我没有打A,在刑警队的调节笔录上的签字是我爱人被人胁迫签的。 经审理查明,A与F是楼上楼下邻居,晚8点多,因F家里修理东西发出的声音太大,A找F家协商声音是否可以小点,由于二人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在打架过程中,A受伤,后A住院治疗费1704.92元,休假20天,误工费556.45元,做轻微伤鉴定240元,交通费225.4元,后定为184.4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证据,庭审笔录及本院调取的派出所笔录能够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邻居关系和睦相处,因邻里琐事而发生纠纷本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等方式稳妥解决,但双方不理智,发生打架事件造成A受伤,F 对A 因受伤发生的损失应予赔偿,据审理查明,本案调解未果。基此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17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F付原告A医药费1704.92元,误工费556.45元等共计2685.77元。本案诉讼费444元,A负担148元,F负担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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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1 10:03: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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