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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1日应老板聘请进入公司工作,职务: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质量,在2006年8月份,车间职工鲁冬梅因工资问题纠集7-8个男的来公司闹事,当时老板娘在埸,看到此情况,她就叫自已人溜走了,幸好我以前公司的职工是老乡被劝住了,我明白了他们的为人. 在2006年10月份我司同事姓王,接了他以前公司的变压器样品单50只,叫我帮他做,后来因款子问题,他闹到了公司,告诉了老板,老板信了他的话,我也没说什么,但单是他接的,因为我不认识这公司的,并且有他的送货单,他签的名,以前他是该单位的-无锡的一家外资企业 今年5月30号为产品发货问题我和老板发生了争执,他口说叫我离厂(没书面的依据),我说结我工资,他说先签保密协议后才能给,我就离开了公司,第三天(6月1日)中午,老板娘发我短信(叫我下午去结算工次,过期不候),我下午去了,我去了后,叫已叫了一个律师(此人没有律师执业证和资格证),他把上述的事给律师讲了,律师只是调解,我说要签保密协议是可以的,但必须在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就是他要支付我保密费,律师听了后说这协仪没有必要,可以不签,我说他还要支付我三个月的违约金,律师说,公司还没人接替,你可以在这做,如认为还可以合作就继续做下去,工资按老板说的年60000元,做多少月按5000月/月结,老板的父亲也在埸,也说这段时间你想自已做就可以准备,做也可以的,老板也这样补充说了,-----其实当时律师只是调解了一下,我当时是认为他是律师,没有做笔录.,当调解完后我去自已办公室,我发现自已的抽屉被撬开了,我自已带去的资料和笔记本等被人取走了,我问了老板娘他说没看见,我又问老板,他也说没看见,我几次发火后,终于交也了资料,在8月底,我去报电话费,当时说好我是全报的,我发票每月只有50元话费,老板说你这话费为公司用了多少,区区这50元也这么讲,我得知他们已找到人,我再做下去也没意思,就和老板娘说我到月底好了.----在这期间我自做了个免费的网站,没有域名,并没推广,有一个产品用了他的产品图片,上面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应不属侵权吧? 9月10日我去拿工资,只付了我7月份的工资,我说这不行的,应付清,她说会付你的,我说什么时候,定个时间,最好这几天,因为我也要用的.这时老板来了,他说还有的钱以后再说,我说这样不行,他说你素质这么差,晶石的某老板说你在深圳工资期间是开除回来的,我说这是我第一资听说,他对我进行了诬蔑,后来我去了我亲戚那儿,他们是认识的,所以由他约定进行调解,我第二天去了,工资老板只承认说只有40000元/年结算,我说不是说好60000吗?他说没证据,后来我们说我们让步点就按50000元算,他不同意.当时在他和律师通电话时我进行了录音,把他承诺的话录到了(但他是说就算我说的),后来律师进行了调解(分开调解),后来律师告知工资只肯付(35000/年结算),并且要交个人所得税,去年是35000元工资+15000元奖金(是税后的),工资单也是这数,奖金的单是另外用手写的. 现在我们的想法是通过劳动监察进行调解,如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我查了一些资料: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每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为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制订奖金政策必须公平合理,同工同酬,仅以员工离职为由取消其年终奖资格已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而无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现在以:撬抽屉 以侮辱等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为由,同时有录音记录(60000元工资承诺) 注:由于劳动合同二份均保存在公司,我们本人都没有的,当时工资未注明,他们现在注明1000元,我刚进厂时的合同是2000元注明的,(2005年是2000元,2007年是1000元),另外2007年的工资单由于公司为了不交所得税,把2000元的工资换成两个人的姓名,一个是我1000,另一个是我妻子的名1000元,现在工资发到7月份,还差一个月,(平时发的只是预发的生活费),我现在录到录音,老板在初次调解时说的按40000元结,有一个月结一个月,所得税有公司交(税后工资), 在9月20日收到劳动调解后要我继续上班的通知,过期后果自负)

婚姻家庭
2007-09-28 15:21: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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