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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9月在H公司工作,受聘为业务助理,2006年5月被提升为业务区域经理。2007年7月24日,H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又将本人降职为业务助理,本人于2007年7月25日提出辞职。 其后交接期中7月27日(星期五),7月30日(星期日)本人请事假两天,由于事出突然,本人不在公司,并未提前填写请假单,只能于26号晚上电话通知顶头上司,上司电话中表示知晓该事,并未表示不同意。事后,公司老板知晓后,不同意本人的请假,以未通知行政部门,没有事前批准的请假条,未经公司同意为由将这两天做旷工论,扣除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和奖金。(公司规章规定:如果事先未经公司同意,事先没有经批准的请假条,视为旷工,矿工两天的,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 其后,8月1日,公司正式通知本人待岗,并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工资,至8月24日交接期结束。(本人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及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调动个人工作岗位,个人应予以服从) 最终,7,8两月,本人7月份工资奖金未拿到,8月份只拿到700-800元工资,扣除缴金和税,两个月到手的工资只有300多元。

公司企业
2007-10-03 12:09: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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