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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人事部解释说:每个人的劳动工资报酬属于机密,是由本人的上级主管根据本人的职务、能力确定,并经公司批准后通知本人。所以当时,对于劳动工资报酬一项是空白的。且公司在我本人签署劳动合同后,以备案为由,将两份合同全部收回,并至今未返给本人。(其他公司员工的情况与我类似)后上级主管告知我工资的数额,且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为正式工资的80%)后,我一直按照上级主管告知我的工资数额按月领取工资(我保留有工资条)。今年9月20日,就在我们等待8月份工资下发之时(按公司规定,应在每月10日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公司领导个别找我谈话,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部门没有完成销售任务,所以所有的员工都要降工资,下降幅度从30--60%不等。且这一规定从8月工资的发放开始执行,即:8月份的工资就要被扣减。

证券投资
2004-10-09 08: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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