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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在被派往国外工作期间受工伤,境外工作期间,工资由境内工资,境外津贴(按境外实际工作天数计发)两部分构成。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只按月支付境内工资,并称境外津贴不属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拒绝支付境外津贴(数额相当境内工资四倍)请问“境外津贴”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受第六十一条不能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限制?

知识产权
2007-10-03 09:17: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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