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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我参加某企业面试被决定录用,且已收到该企业开具的接收函及相关转移手续证明,于是我随即向现任职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领导回复我说,按照合同我需要等1个月的时间,等公司找到新人来接替我的工作;而且由于我离合同到期还差1年零3个月,所以要赔偿2个月的工资,且这里的“工资”包括公司给缴纳的公积金和各项保险在内。 我看了一下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合同,里面确实写有“员工离职须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此之前,员工不得擅自离岗,否则造成损失应负法律责任”“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月奖金、各项补助、公司缴纳的公积金和各项保险”

知识产权
2007-10-12 17:16: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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