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秋将至.李某聘用了一部分员工.工期为一个半月,属于短期工.前半个月按4元/时计算.剩的一个月按1000/月计算. 在剩下的那个月里,李某解雇了已经工作了20天的部分员工而聘请了一些新的低价员工,解雇理由是那部分员工工作不勤快.事实上是一些私人的恩怨.解雇后李某以4元/时的工资计算给已解雇员工.由于工作任务少,放了很多天的假.这样导致1000/月的工资变成4元/时的工资计算,让以解雇的员工大受损失.精神以及时间. (注:李某和解雇员工之间没有文字合同只有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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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员工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员工工资,以1000元/月的标准,按20天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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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