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7日时叫上海一个花岗石厂帮我发一车花岗石到杭州九堡(这批货是我自己买来放在他们厂加工的他们在上海所以就叫他们帮忙叫车,我自己则回杭州等,该公司找了一家信息发布中心发布信息,一辆河南牌照的车承运了这批货)8月8日零晨五点二十分时这辆二十五吨的大货车经过盐官段东西大道时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子侧翻了,我价值十万多的货也全部破损了,我立即打了他们厂里的电话,也联系了信息发布中心,他们都说自己没有责任,因为驾驶员(也就是这个车的车主)和信息发布中心签订了承运协议:货物发生破损、受潮、缺少等,承运人要照价赔偿损失。在交警队里和承运人协商两次他们以拿不出钱为由说只能赔偿三万,由于和货物的价格相差太大所以我没有接受。交警队的民警也出面直协没有结果。事情一直拖到9月12日我再次去交警队想咨询这个事情的时候他们告知我被扣的车辆已经在8月20多号的时候放行了(民警说他们没有这个权利扣车的,说这是完全的民事纠纷,车子只要付清路政的赔偿、拖车费等就可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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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告诉您的是,交通警察按照现在的规定是不能长时间扣车的,因此,他们的放车行为虽然没有通知你,但也不存在违法的地方.其次,你的这个案子依法属于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加工厂和信息中心能否做为被告,要看你和他们之间有无委托关系.如果是你委托了加工厂,加工厂又委托了信息中心,那么你只能把加工厂做为被告.这需要相应的证据.而且,你和加工厂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交通事故是两种法律关系,单就交通事故而言,你只能起诉肇事车主和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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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