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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天再次与公司联系并说明如不给工资明天就去申请仲裁,但公司声称因为我原所在部门一公用u盘丢失,鉴于有两名职员声称是我拿去刻盘未归还所以要求我赔偿,其实那盘不过100多元,但本人在职期间就已经知道那盘丢失了,本人也曾组织部门寻找过,并告知如还是找不到就按公司老规矩大家分摊,仍本人拿去用于刻盘的u盘实际上是跟另一个部门的同事借的,因为当时他也要求一起刻录,并且借盘时本部门人员也在场,至今借用的u盘还在本人手中,并约好明天去公司送还该同事,我就不明白怎么现在本部门同事能有这样的说法,有同事说他们就是不想出分摊的那20多元,但也没必要这么做吧,更何况那两个同事还是我平时工作中很照顾的人,我想请教的问题如下: 1、这个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如果解决不了是否可以当作民事纠纷由派出所出面处理? 2、还有就是如果现在在职的同事没有人愿意出头为我辩解,那么指正我的说辞是否成立,我就要背负这个恶名么?

劳动纠纷
2008-05-20 08: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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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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