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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集体企业刚上任的总经理(法人代表)申请公司破产,他对广大职工说少报资产这样对大家有好处,经过不真实的清算后拍卖,结果他自己本人把公司买下(拍卖不准别人参加竞买)。然后把公司改名,裁员后继续照常经营,使公司近千名员工下岗,且没有任何补偿。一个千名员工的集体大企业就这样变成了他私人的了。 因职工到处上访,他现在正变卖资产…… 他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的破产拍卖是否合法? 职工能否得到补偿? 请问是否还有别的不合法之处? 感谢!感谢!

劳动纠纷
2004-11-11 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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