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我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1996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已满10年,期间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08年4月16日我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由于在今年4月份我休了4天年假,但我还有其它公司规定的假期没休,结算时公司只将这4天年假作为事假处理,没有给我工资,是否合法?
2、公司的企业年金规定,合同期内的企业年金归个人所有,我的最后一次合同是3年固定期限合同,2006年3月至2009年3月止。公司未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没有通知我。辞职时公司以我违约为由,拒绝支付2006.3-2008.4期间的企业年金,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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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单位可以安事假不支付你的工资,但是其它你未全假期应当依法补偿.
2\公司不与你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是你辞职的理由,企业年金,依据你们的约定,如果为按年支付,你可以要求他支付这两年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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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威权,单位扣发你工资和年奖的行为违背劳动法规定,具体仲裁方案可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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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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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