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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6年和个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团购期房的房号买卖,已付款十八万一千元。目前还没有和开发商换取正式发票。最初和卖方签署的合同中注明“在用房屋产权证办理贷款后归还卖方余款十三万五千元”。现在很快要和开发商换取正式发票,卖方在此时提出让我提前使用开发商开出的发票贷款还钱。如不归还,就违约,当初在合同中写有“卖方违约付违约金一万元”。

公司企业
2007-09-13 10:27: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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