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2008.5.12日晚对其 进行拘留,拘留通知书上为寻衅滋事罪,
请问,
公关安关在几号之前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捕?
检察机关在几日内必须做出批捕或释放?
检察机关若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是不是无条件给予释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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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关于批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检察院不批捕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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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一般在七天时间,但法律上可以放宽到37天,不能再超过了,在这期间内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2、一般在三天内,但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四天。
3、原则上是这样的,但有时公安机关换一条罪名重新刑拘的事儿也不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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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楼上的意见,因为各案,案情有别,所得到结果也会差别。比如有的案子不批捕,如果符合劳教条件的可以决定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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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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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办案时间宽裕,一般直接办“延长”,至少与我熟悉的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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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当地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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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