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由父母在我结婚前(05年1月份)出资买了某服装厂开发是房子一套。说好是05年5月交房的。实际上是06年7月交的房子,当时房产证开发商也没有办理。在这期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子,并在05年6月份结婚。在06年12份时开发商要求我准备相关资料说是要办房产证。(结婚的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若干份;未婚的要户口本、身份证、未婚证明复印件若干份)因房子是我婚前所买,我当时到派出所开未婚证明没有开到。后来就登记了我们夫妻两的名字办房产证。到了07年3月我们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准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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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查明你方于05年1月购房时交款人是谁即可,即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行:
1\\\\\\\\如是你父母的名字,则在婚后你们将房产证上登记为你夫妇的名字,则视为父母对你夫妇的赠与,就为夫妇的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共同分割.
2\\\\\\\\如收据是你一个人的名字,则在婚后办的夫妇的名字,但却没有双方关于此房共有的约定的,如协议,则此房只能为你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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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