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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05年大学毕业,招聘到青岛**集团工作,合同为05年08.01-08年08.01.合同规定若提前辞职,必须按照提出辞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违约的月数.我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再在**工作,于07年过年后再没有去**上班,且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主要是无法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个人认为这种方式太不合理.即便提前1个月提出辞职,**仍然不办理手续,除非交违约金。由于档案均由**扣留,且户口也在大学毕业后迁往青岛.所以总有一天会去找**.

交通事故
2007-12-15 13: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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