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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6年4月止共向债务人发出货物共计人民币87万,2006年年底债务人也已经写下欠条(个人欠条没写还款期限)给我,曾口头称:至2007年7月底若无钱偿还货款,那么将卖掉其房子用来偿还债务,但是到了还款期限,债务人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本想起诉,后来了解其房子产权人为其儿子,债务人本人没什么财产。

房产纠纷
2014-11-04 13:54: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你的欠款,那么执行力度不够;但如我们不起诉,债务人死亡,那么到时更加没有任何办法来索取这笔债务了;如果起诉,将面临债务人没有执行能力问题,那么法院判决将变成一纸空文,而且对方也不会存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了强制执行外),不过起诉还是存在一定的索取债务回来的可能性,建议你起诉!
  • 根据司法解释,借款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出借人可以从收到借款人在借条上所写之日的次日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
  • 我认为确定一份担保属于反担保还是担保中的其他方式(保证、抵押等),具体还是应该看担保合同的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它的条款约定绝对离不开保证第三人的追偿权这个目的。
  •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协议中明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向你主张过权利,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如此期限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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