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2000年2月结婚,2004年1月在买了一套按揭商品房,2004年7月感情破裂双方于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写“双方于XXX所购商品房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05年6月1日钱付清”。然而到了5月底,我开始联系他履行协议义务的时候,就找不到他人了。打电话去售楼部那里才知道那房子已经被他卖掉。我去他家守了几次,终于今天晚上被我守到他出现,我问他此事怎么解决,是上法院解决还是我们自己解决算了,他竟然口气强硬的说“上法院好了!”,我很气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