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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公司共偷逃国税251665.95元,其中2002年的国税增值税偷税额29140.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为1457元,且2002年度的偷税比例达到27.52%。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它综合
2007-09-01 22:51: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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