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有这么一份协议书产生:
关于补偿某水库死鱼损失协议书
甲方:某煤矿
乙方:水库承包者
甲方2003年9月中标某煤矿经营权,乙方于2003年12月中标某水库经营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今年5月份发现大面积死鱼现象。经甲、乙双方认定,属煤矿洞井下水流入造成,为考虑乙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就补偿水库死鱼等损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由于井下水流入水库后,造成乙方大面积死鱼现象,由甲方一次性赔偿损失费一万元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甲方煤矿井下水流入水库,不能影响煤矿生产。
三、乙方在今后经营过程中,无论经营任何项目,出现污染事件造成乙方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四、乙方如将水库转让经营权给他人经营,仍然由接包者履行本协议条款。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村委一份,企业办一份,双方签字后,领取补偿金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代表[签字]
在场人[签字]
日期2006/6/1
当时的各方都认为是偶然性事故,因为煤矿新开了一个洞口,但今年又发生同样事故等待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