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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的公房.产权人是父亲,父亲已于1996年突然去世.没留下遗嘱,当时购买公房时有三个人的户口,父亲,二哥和我(均已成年),大哥在92年由我父亲单位分的福利房后户口也随之迁出,二哥也于父亲过世后单位在照顾的份上也分得一套福利房,本人至今一直住在这套公房.现在听别人说我可以把名字写在产权证上,但大哥不肯,所以我去咨询了律师,有的律师说你过了诉讼时限,此套房子只能作为你父亲的遗产一分为三.如照这样的分法,我根本无力拿出钱来,因为我没有其他住房(且身患重病),有的律师说,诉讼时效从有争议时算起,没过诉讼时效,这套房产我和二哥也有产权,应该是父亲、二哥和我各一份,然后父亲的那份由我三兄弟再分,我有点晕了,不知道谁说得对,所以无意中找到了专业的房产网,恳请律师帮我指点,像我们这种纠纷,到底怎么样来确定,难道法律真的是对既得利益者有利吗?像我这种弱势者就只能是制度变革的‘受害者’吗?从情理上讲,知道此事的人都骂我大哥是畜牲,我身患重病还和我争从情理上属于我的房产.了解我家的人,包括当时我父亲单位分房的人都知道大哥拿到的是我家住房紧张而给父亲分得的福利房,理所当然我和我父亲共住的房应该是给我的,但正因我父亲是突然去世没留下任何遗嘱,所以我觉得很无助.恳请陈如波律师帮助,谢谢!

涉外纠纷
2007-08-23 16:24: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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