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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本人是广州一家饰品公司的营业员.店铺于4月26日被顾客偷了一条项链.当时有三个同事当班,但只有我一个人在店铺给一帮顾客试产品,其余两个同事都在仓库.现在公司说那个项链的拿货价是3884元.公司承担20%的费用.其余的80%要我们三个人承担.分两个月在工资中扣除.请问这样赔偿合理吗?我是2007年9月进入这间,一直到现在公司都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之类的.只是刚进公司时交过600元的工衣押金.公司当时开了一张收据给我.请问如果真的要进行劳动仲裁的话,我应该找一些什么证据来证明我是这间公司的员工.

婚姻家庭
2008-05-18 16:54: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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