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他97年毕业已工作十年,故有一定积蓄(具体数额我不知),而我98年工作,于2001年(父母资助部份)在单位集资了一套房子,并于2004年6月交房时进行了装修(父母资助部份),2006年9月还在南宁某楼盘购买了一个小商铺(当时同丈夫有商量,他说他不参与,也不支持),因此虽已结婚,购买商铺时我还是向父母要求资助了一万元。故而至2007年7月丈夫决定买房时,我没有积蓄,于是丈夫以我没有出资以及他的积蓄是他的婚前财产为由,在没有与我商量的情况下,与他父母一起购买并以他的父母为购房人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约38万元的商品房(其中他父母出了大部份,我丈夫大约出了七八万,且准备装修费也由他出),得乔此事后,我很不舒服,欲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