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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到美容院做美容,造成面部皮肤受损,没医治前在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后医治后到上级鉴定没评上,可却认为美容造成。第一次法院判了3000精神损失费,可是治疗费用的收款收据,因此没给予赔偿,第二次我要求赔偿治疗费,用的为正式发票,可是仍没赔偿,我想知道是为什么?

人格尊严
2007-08-18 18:05: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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