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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4 月17日7时20分,司机王*驾驶鲁B06/72295小型轮式拖拉机与莱阳市团旺镇前埠后村陶*(男,19岁)驾驶的鲁CFH623二轮摩托车沿莱青路由南向北行至大易化工门口处左转弯时,与顺行的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有损,陶*及我(乘车人陶志凤)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责任: 1. 王*驾驶的小开支拖拉机因转弯时不按规定让行,导致与直行二轮摩托车相撞,其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陶*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过错行为违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王永宝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陶志阳应负该事故的次事责任,陶志凤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在本事故中,我花去医疗费 735.90 元,车辆修理费962元,打价登记费:100元。合计35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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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4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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