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07年6月25号进入**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周后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合同期限是2007年6月25至2008年8月1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07年8月10日止。合同中劳动报酬一栏中附加约定:
1。试用期一个半月,乙方在此期间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期末完成公司指定的产品手册(每周交稿一次,最后以印刷厂清样为准。相关质量以《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手册》为准。乙方不违返公司劳动纪律并完成上述指定任务后视同试用期合格,发给工资2256元,社保费744元,共3000元。)
2。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月度工资为1329元,周六加班工资550元,合计1879元,公司按此款办社保手续(621元)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一栏附加:除合同约定条款外,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者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参万元。
附:试用期满后半年工作任务安排表。后注:每星期制定工作方案,周末交工作进度。每月不得提前交任务,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如规定任务未按时完成或不符合要求,则只能支付最低法定工资。
我于2007年8月7号,向公司提交了产品宣传手册的全部电子档。8月11号,老板突然委托律师通知我,我的工作能力不被公司认可,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只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我工资,共计1400余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