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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外资公司代表处从事会计工作,2003年4月应聘上岗,只到2004年9月公司才与我签订正式的三年合同(至2007年9月),合同约定工资每年按5%递增,如表现出色可获得额外加薪,另外合同期满按三年工资总额的10%发放奖金,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由于最近新进人员工资普遍较高,我向老板(老外)提出加薪(我自认为工作表现不错,公司也认可,按合同条款可额外加薪,就是没有这个条款我提出加薪也很正常),经几轮谈判,老外同意签订一个新合同,工资虽有小幅增长,但不同意发放10%奖金,实际上是明升实降,我当然拒绝,双方处于僵持,我认为他不同意加薪当然是维持原合同。哪知过了不久中方经理就口头通知我,说老外要提前与我解除合同,原因竟然是我主动提出打破合同条款又未同意他们的方案并对公司心存不满,老外还要求我把新来的接任者带熟再走人(新人正在招聘之中)。在此期间,我一直未主动提出辞职,公司现在也未发出正式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估计是让我把新人带熟再让我走人)。

证券投资
2006-09-16 20:42: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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