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的观点也是分成两派,两种观点都有。个人认同您的观点(房改房是带有一定福利政策的房子,一户只能享受一套,换购时A房已按2004年房改成本价被回购,A房产权随着房子已经转移给回购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男方所拥有的产权已经消失。B房是我们双方共同享受房改成本价(超面积部分是按市场价)购得的,购房前即已明文规定,该房产权证为房改房。因此,离婚应按50%分割。)只是,对于2004年被回购的房款,由于是婚前男方个人财产的转化,我们可以认为是男方的个人收入,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地,在分割B房时,可以先将该部分房款剔出来给男方,其余的折价房款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以上供参考!这样的案件,法官的因素很大,祝福您好运吧!8/10